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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例须知
发布时间:2017-02-09 发布者:新乡卢氏骨科医院
一、住院病案首页
二、入院记录
三、长期及临时医嘱单
四、检验报告
五、手术记录
六、体温单
七、申请人及患者本人身份证明
其他事项:
1、患者出院七天后即可复印以上内容,如还需其他详细病历资料的须有医学会证明函方可复印并详细登记在册!
2、如因停电或复印机故障等原因不能复印的择日再印,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带出院外!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签字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如果需要代邮服务请于出院时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并一次性付清复印费及邮资(邮政快递EMS)共计30元。
医保办电话:0373-7290366